上海商业特许 上申壹城
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时,应当提交企业符合“两店一年”的证明材料。该证明应由哪 个部门开具?如何开具“两店一年”的证明?
答:直营店位于*人民共和境内的,证明由直营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;直营店位于*人民共和境外(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的,证明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开具,除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外,如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则需要经当地公证机构(含中文翻译件)和驻当地的**(或派驻机构)认证。
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审批申请条件:
(一)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经济组织;
(二)拥有有权许可人使用的商标、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;
(三)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;
(四)在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、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;
(五)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,特许人应具有稳定的、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,
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;
*材料
(一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。
(二)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、**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。
(三)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《条例》*七条*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;直营店位于境外的,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(含中文翻译件),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驻当地使领馆认证。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,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份特许经营合同。
(四)特许经营合同样本。
(五)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(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,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,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)。
(六)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,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。